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62号 |
案件名称: | 余慧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天泉浴池)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余慧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天泉浴池)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4月10日被处罚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陆月贰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