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3011号 张春宵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3011号
案件名称:张春宵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春宵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以出诊方式从事医疗诊疗活动。被处罚人曾于2014年3月14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没收药品器械、吊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陆月贰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