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5006号 上海东方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5006号
案件名称:上海东方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东方老年公寓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鲁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7日被处罚人开办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4800号的上海东方老年公寓医务室将医疗废物放置于白色塑料袋内,认定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柒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