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3012号 刘明达非医师行医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3012号
案件名称:刘明达非医师行医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刘明达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擅自在嘉定区江桥镇高潮村141号110室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柒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