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77号 张苗苗(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榀韦美发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077号 |
案件名称: | 张苗苗(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榀韦美发美容院)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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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苗苗(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榀韦美发美容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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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在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秋竹路778号擅自经营理发店、美容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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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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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柒月贰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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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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