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13号 上海瑞辉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13号
案件名称:上海瑞辉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瑞辉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占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5月26日被处罚人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的1盒车针,打开使用有效期超过了4小时,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2005)第十四条第二款“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的规定;被处罚人的医务人员姜某某、吴某某均未戴帽子给病人进行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柒月贰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