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7001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瑞辉口腔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瑞辉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占建华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实习生吴某某和执业助理医师赵某某独立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认定为被处罚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柒月贰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