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5008号 上海潘志春口腔诊所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5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潘志春口腔诊所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潘志春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志春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认定为被处罚人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捌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