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098号 上海天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098号
案件名称:上海天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天门宾馆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启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20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宾馆,未按照规定对8508号待用客房内配备的塑料拖鞋进行清洗消毒,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捌月叁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7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