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9017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赵明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赵明口腔诊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7月4日被处罚人的2名医务人员赵某、高某某均未戴帽子给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