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17号 上海赵明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17号
案件名称:上海赵明口腔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赵明口腔诊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4日被处罚人的2名医务人员赵某、高某某均未戴帽子给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