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09号 |
案件名称: | 黄延钊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黄延钊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于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嘉定区外冈镇瞿门路388号开设“铭扬造型护肤”,对外经营理发店、美容店。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