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10号 |
案件名称: | 曹国乐(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嘉友旅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曹国乐(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嘉友旅馆)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6月22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旅店,未按照规定对8315号待用客房配备的公共茶杯进行消毒,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