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21号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21号 |
| 案件名称: |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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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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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文伟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设立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鼎路2218号地下一层的金鼎路分公司在2017年6月8日经营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在2017年6月8日12时、14时游泳池开放期间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开展自测,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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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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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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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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