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21号 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121号
案件名称: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威康健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文伟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设立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鼎路2218号地下一层的金鼎路分公司在2017年6月8日经营游泳馆,未按照规定在2017年6月8日12时、14时游泳池开放期间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pH值、浑浊度开展自测,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