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19号 上海源尚酒店(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源尚酒店(普通合伙)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源尚酒店(普通合伙)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乐康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被处罚人经营旅店,未按照规定对210号待用客房配备的公共茶杯进行消毒,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壹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7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