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20号 上海一鸣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20号
案件名称:上海一鸣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一鸣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袁高逸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7月7日被处罚人的1名医务人员关某未戴护目镜给患者进行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喷溅的磨牙;1名医务人员胡某某未戴帽子给患者进行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一款中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