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25号 张士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2125号
案件名称:张士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士明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取得嘉定区江桥镇虞姬墩路505号3楼游泳场(馆)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在嘉定区江桥镇虞姬墩路505号3楼对外经营游泳场(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玖月壹拾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