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73019号 |
| 案件名称: | 杨象春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杨象春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在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被处罚人在嘉定区江桥镇嘉峪关路600弄25号1203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该地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没收药品、器械、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拾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