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40号 袁慧丽(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慧丽标榜美容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40号 |
| 案件名称: | 袁慧丽(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慧丽标榜美容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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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袁慧丽(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慧丽标榜美容美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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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2016年度对外经营理发店、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玖月贰拾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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