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0018号 马帆(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伯远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0018号
案件名称:马帆(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伯远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马帆(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伯远美容院)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17年6月10日起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马帆、从2017年7月20日起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马运杰在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塔城路688弄27号一层、28号一层、29号-1开展医疗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壹拾月壹拾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