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2150号 周永水(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招待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50号 |
案件名称: | 周永水(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招待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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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周永水(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浙丽招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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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招待所,公共用品用具未按《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清洗、消毒,未按规定保洁存放直接供顾客使用,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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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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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柒年壹拾月壹拾叁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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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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