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220170021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博众口腔门诊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于文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被处罚人允许未经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王某独立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