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79027号 上海摩尔星荟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79027号
案件名称:上海摩尔星荟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摩尔星荟口腔门诊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燕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从2017年9月1日至9月28日使用过期消毒产品,违反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的规定,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