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220170023号 上海姝可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220170023号
案件名称:上海姝可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姝可食品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磊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廖某某,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认定被处罚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没收器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柒年壹拾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