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72194号 |
案件名称: | 谭人瑞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谭人瑞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9日在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31弄2号楼913室经营理发店。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壹月捌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