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8002号 |
| 案件名称: | 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每季度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义务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昱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金英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2017年第二季度未对管理的位于嘉禾大厦的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每季度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的义务。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