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06号 王家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盛亭浴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06号 |
| 案件名称: | 王家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盛亭浴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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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王家云(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盛亭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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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公共浴室、旅店,2016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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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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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2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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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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