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05号 张庭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碧钰旅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05号
案件名称:张庭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碧钰旅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张庭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碧钰旅馆)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旅店,2016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