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03号 |
| 案件名称: | 潘海光(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杭海百货店)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潘海光(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杭海百货店)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1月7日被处罚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