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14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美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美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蒋正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11月20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游泳馆。未按照《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6.2.2.2的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进行池水浊度的检测工作,认定为被处罚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壹拾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