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26号 上海嘉定富乐园酒家富乐园休闲庄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26号
案件名称:上海嘉定富乐园酒家富乐园休闲庄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嘉定富乐园酒家富乐园休闲庄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宋德广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被处罚人营业时经营公共浴室,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安排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韩某某、关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待用塑料拖鞋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叁月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