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31号 上海漂亮爱侬美容美发工作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31号
案件名称:上海漂亮爱侬美容美发工作室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漂亮爱侬美容美发工作室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璐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对外经营美容店,经营面积101平方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叁月柒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