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32号 上海嘉定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嘉定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嘉定商城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惠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月9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商场。被处罚人在商场二楼的男厕所内设置烟具,认定为被处罚人未履行禁烟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叁月壹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