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第212018203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嘉定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嘉定商城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惠庆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1月9日被处罚人对外经营商场。被处罚人在商场二楼的男厕所内设置烟具,认定为被处罚人未履行禁烟义务。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贰零壹捌年叁月壹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