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39号 上海霞绘图文创意设计室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39号
案件名称:上海霞绘图文创意设计室未履行禁烟义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霞绘图文创意设计室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沈小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19日被处罚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认定为被处罚人未履行禁烟义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肆月伍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