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45号 胡光(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剪丝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45号
案件名称:胡光(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剪丝美发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胡光(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剪丝美发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2017年度对外经营理发店。未按照规定对理发店的空气、微小气候、照明、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肆月壹拾玖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