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075号 耿彦彦(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泊颜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075号
案件名称:耿彦彦(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泊颜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耿彦彦(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泊颜美容美发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12日未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对外经营美容店,经营面积142平方米,并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4月12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谢某某、胡某某从事美容师工作,均直接为顾客服务。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陆月贰拾壹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1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