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121号 上海韦德真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121号
案件名称:上海韦德真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韦德真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金宇晴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6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对游泳池水进行检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捌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5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