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2123号 贺强尊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2123号
案件名称:贺强尊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贺强尊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1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21日在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777弄2号807室擅自经营美容店,并且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服务人员葛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 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捌月肆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5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