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第2120185019号 上海翼立体育俱乐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第2120185019号
案件名称:上海翼立体育俱乐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翼立体育俱乐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史美琴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开设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通路1711号3层的南翔分公司未按照池水水质状况及时补充新水导致游泳池池水尿素检测值超过国家标准,认定被处罚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贰零壹捌年玖月叁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定支行(地址:嘉定镇清河路153号)或嘉定区其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