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7302000-2017-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年03月01日 | 文 号: | 嘉卫计人(2017)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部门任免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计人(2017)4号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配备和人员录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关于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配备和人员录用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关于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配备
和人员录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编〔2008〕133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5〕9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卫计人〔2015〕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编〔2016〕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配备和人员录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定位与基本项目,结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岗位数量与配置比例。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单位选人用人行为。
二、基本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的核定,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目标,注重从严管理和动态管理。各类人员的录用,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编制配备
(一)总人数配置
按标化工作量指导标准,1.3—1.7万全科医生年标化工作量配置1名全科医生,公卫医生与全科医生配比不超过1:3,社区护士与全科医生配比至少达到1:1。药剂、检验、影像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办公室、财务、信息等其他管理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公卫医生、社区护士总人数的30%。
经测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总额配备为每万居民12—16名工作人员。
(二)人员结构配置
1.全科医生每万人4名;
2.公卫医生每万人1.5名;
3.社区护士每万人4名;
4.药剂、检验、影像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办公室、财务、信息等其他管理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公卫医生、社区护士总人数的30%。其中:办公室(包括人事、文书档案等条线)3名,财务(包括资产管理)3名,信息1名,后勤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物业管理、仓储管理等)3名。设有分中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视分中心规模和工作量在办公室、财务、信息、后勤管理等岗位各增设1名工作人员。超过200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增设1名专职工会人员。随着社区卫生综合改革的深入,区级层面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的建立,药品改革的推进,逐步消化检验、影像、药剂富余人员,余编可用于全科、口腔科、康复技术等医护人员。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食堂、保安、保洁、物业维修、挂号收费等岗位均可实行外包,人员不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
6. 预留1名工作人员额度,由区卫计委根据政府指令性工作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7.家庭医生助理,家庭医生签约2500人左右配备1名,性质非编。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病区人员配备
根据《上海市老年护理院设置标准》(试行)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辖区特点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有50张老年护理病床可配备4名执业医师,每增18-20张床位的增加1名执业医师。床护比1:0.5,护士与护理员比1:2。护理员实行外包。各单位可自行制定外包方案和管理办法,并报区卫计委备案。
(四)特殊说明
1.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域面积、人口密集情况、年标化工作总量等情况,可适当调整人员编制。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床位的配备,如达到标准,中心工作人员可按上限配置;如未达标,根据实际情况减少配置。积极探索引进社会资源参与护理床位建设。
3.机动额度用于口腔医生、老乡医以及其他卫生人员。临时机动额度用于三年过渡期内的人员调整。
四、人员录用
(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总量和人员编制数需在区相关部门核定的额度内使用。
(二)在编人员录用根据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编人员录用需每季度填写岗位需求表(见附件),经区卫计委审核后对社会进行信息发布。非编人员需经过考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合理核定各类岗位数量与配置比例标准,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通过外引内培、自然分流等办法,尽可能地减少非编人员,使人员配置更加科学、合理,用工更加规范。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员录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人员经费申报用人计划,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各类人员。
(三)各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三年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编制使用计划,使人员配备逐步达到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