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7309000-2019-012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05月13日 | 文 号: | 嘉卫医政〔2019〕1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医政〔2019〕12号关于印发《2019年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申办主体: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2019年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2019年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25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意见》(沪卫计规〔2019〕2号),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提升人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设置原则
(一)质量为先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应以注重医疗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
(二)有序发展原则。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本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设置。
(三)公开透明原则。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以利于社会对拟设置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根据区域内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办医整体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动态管理。
二、设置权限
(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本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等。
(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本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初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三、区域分类
根据卫生资源配置现状及我区健康服务业的布局规划,将本区按区域分为资源丰富区、资源相对不足区、资源薄弱区和鼓励发展区,实行分类管理。
四、支持和鼓励措施
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举措,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序引导社会力量依据本指引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在区级层面政策可及的范围内,采取如下支持和鼓励措施:
(一)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全科诊所及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不作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
(二)对本区的健康产业园予以大力支持,取消除医疗美容、三级医疗机构和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
(三)支持社会资本在办公楼宇、高端园区、企事业总部、高等院校等功能社区举办高品质、个性化全科诊所。
(四)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连锁化、集团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五、附则
(一)拟举办医疗机构选址房屋应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明,产权明晰,符合办理医疗机构条件;达到消防、环保等验收要求,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物理隔离。
(二)拟设医疗机构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应当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及时上传相关业务信息。
(三)申请人应本着诚信自律原则如实提交有效材料,如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即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按照失信等级情况,1-3年内取消在我区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格。
(四)本指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本指引由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19年)
2.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举办流程
附件1
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清单(2019年) | |||
街(镇) | 类别 | 数量 | 备注 |
安亭镇 | 妇产科医院 | 1 | 床位≥100张 |
护理站 | 1 | ||
嘉定新城(马陆) | 口腔门诊部 | 1 | 建筑面积≥300㎡,牙椅≥6张,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消毒供应中心 | 1 | ||
江桥镇 | 护理站 | 2 | |
消毒供应中心 | 1 | ||
徐行镇 | 口腔门诊部 | 1 | 建筑面积≥300㎡,牙椅≥6张,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护理站 | 1 | ||
外冈镇 | 综合门诊部 | 1 | 建筑面积≥800㎡ |
华亭镇 | 综合门诊部 | 1 | 建筑面积≥800㎡ |
护理站 | 1 | ||
嘉定镇街道 |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1 | |
嘉定工业区(南区) | 眼科专科医院 | 1 | 床位≥30张,<100张 |
菊园新区 | 专科门诊部(不含口腔、医疗美容) | 1 | 建筑面积≥400㎡ |
医学检验实验室 | 1 | ||
上海(安亭)健康医疗产业集聚区 | 医学检验实验室 | 2 | |
上海(南翔)精准医学产业园 | 医学检验实验室 | 1 | |
上海(马陆)国际健康产业园 | 健康体检中心 | 1 | |
上海(嘉定工业区)生命健康产业园 | 健康体检中心 | 1 |
备注:1.设置人只能申请举办国家和本市已经发布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类别;
2.不受规划限制的医疗机构不在上述清单内;
3.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举办1所安宁疗护中心;
4.上述清单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除满足基本设置标准外,还需满足备注内的设置要求;
5.上述目录清单内的社会办医申请方必须参加专家论证。
附件2
嘉定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举办流程
一、选址指导
(一)适用范围
依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1.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指导申请书;
2.选址报告(含周围地形图);
3.所在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含房屋使用意向书等);
4.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个体诊所还需提供医师执业证书);
5.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B18-B20卫生健康委窗口
联系电话:69989814
(四)办理流程
二、专家指导
(一)适用范围
依申请。
(二)提交材料
1.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指导申请书;
2.选址报告(房屋产权及使用意向证明,地形图,选址依据、占地和建设面积,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申请个体诊所者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4.拟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楼层、使用面积);
5.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嘉定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嘉定区金沙路257号)
联系电话: 59904258
三、专家论证
(一)适用范围
指引清单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方。
(二)提交材料
1.社会办医疗机构专家论证申请书;
2.选址报告(房屋产权及使用意向证明,地形图,选址依据、占地和建设面积,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3.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撰写,申请个体诊所者可适当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4.拟设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楼层、使用面积);
5.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嘉定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嘉定区金沙路257号)
联系电话: 59904258
四、执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依申请。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名称核定表;
3.申请单位(人)基本情况;
4.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5.执业场所房地产权证明材料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6.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9.社会办医疗机构拟配备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表;
1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意向书;
11.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开展执业活动前办理其他部门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承诺);
12.申请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13.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4.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15.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版
(三)办理地点
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B18-B20卫生健康委窗口
联系电话:69989814
(四)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