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7317000-2019-015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委 |
生效日期: | 2019年07月04日 | 文 号: | 嘉打非办〔2019〕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打非办〔2019〕6号关于调整《嘉定区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深入推进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工作实际,我委调整了《嘉定区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嘉定区无证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打击无证行医的力度,更好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无证行医(含无证医美)行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特调整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或有效制止,或者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的经费奖励。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无证行医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指导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实施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工作,配合落实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无证行医有奖举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本区无证行医有奖举报具体落实工作,包括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告知并发放举报奖励、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材料审核,并配合做好市级无证行医有奖举报落实衔接等工作。
各街镇政府可根据实际,设立本辖区无证行医有奖举报制度,配合全区性的无证行医有奖举报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条 无证行医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无证行医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嘉定卫监微信平台等形式,向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举报(或向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转交、移送)的、属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无证行医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范围
属于下列无证行医违法线索之一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并查出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专业)或个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美容专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
(三)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个人未取得本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
(四)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五)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六)其他涉及无证行医行为经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奖励条件
无证行医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二)举报的无证行医行为发生在嘉定区行政区划内;
(三)提供被举报对象的信息应尽量准确、具体,包括非法行医人姓名、性别以及非法行医的确切地址(包括存放药品地址)、非法行医类别、非法行医时间或规律等有利于查实违法行为的线索;
(四)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举报情况经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反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或者举报的事项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并已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社会危害性及无证行医罚没款金额,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举报内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并经查实,或罚没款超过10万元的,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八条 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
(一)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按照受理登记时间,确定第一举报人,奖励以第一举报人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照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一个举报涉及多个无证行医违法行为,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予以分案查处的,可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励经费可合并发放;
(四)举报人分别向市、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举报同一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线索的,如举报人申请市级奖励,则区级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奖励告知及申请
(一)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二)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对非法行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
(二)对被举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举报人不配合举报案件进一步调查的;
(四)不涉及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匿名举报无法联系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资料等予以保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经费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联系方式
本区非法行医举报电话:962223;举报联系地址:嘉定区马陆镇大治路468弄3号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邮编:201818;电子邮箱:jdywfzb@163.com。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