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7317000-2016-0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6年05月19日 | 文 号: | 嘉卫计监督(2016)1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计监督(2016)17号关于下发《2016年嘉定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方案》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委相关职能科室:
为切实做好本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嘉定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2016年嘉定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效能,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沪卫计监督〔2016〕019号)的要求,结合嘉定工作情况,特制订2016年嘉定区卫生计生稽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我区卫生计生综合稽查工作以内部稽查为主。同时,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外部稽查工作。
(一)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
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质和证件,各项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规范。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3.群众权益保障和便民服务情况。包括: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中出台的制度和规范;便民服务措施制订情况;清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申报新生儿户口挂钩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收费、非法谋利等侵犯群众权益问题。
4.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和督查情况。包括:信访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包括母婴保健)相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处理情况;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情况。
(二)开展对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的专项稽查
1.关于再生育子女办理。重点稽查2016年1月1日以后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情况,内容包括:再生育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所需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办理材料有无自行增减、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实际情况是否进行核实、出具文书是否规范和有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等。
2.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划生育审核。重点稽查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内容包括:审核对象有无超出范围、所需材料是否一次性告知、办理材料有无自行增减、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实际情况是否进行核实、出具文书是否规范和有效、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无推诿扯皮不给群众办理、增加群众义务等问题。
(三)重点工作及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内部稽查
1.开展对2016年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内部稽查。重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1号)、《关于加强上海市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建档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8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5〕12号)、《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6〕11号)等。
2.开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的内部稽查。重点稽查是否存在属于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职责范畴,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的情形。
(四)日常稽查
1.对监督员执法活动投诉和举报的调查;
2.队伍管理情况稽查。对监督员执法行为、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进行稽查;
3.对行政执法文书质量进行稽查;
4.开展卫生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现场稽查;
5.对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稽查;
6.对卫生监督员廉洁执法情况进行稽查;
7.对政风建设、职业道德及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稽查。
(五)外部稽查
1.根据《2016年上海市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参加市卫计委组织的外部稽查工作。根据分工,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沟通和反馈;指导和规范被稽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执法行为。
2.积极配合市稽查大队稽查员对我区的稽查。
二、工作要求
(一)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委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为外部稽查员和各专业首席监督员参加市卫计委组织的外部稽查工作创造条件,确保外部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稽查员按照规定在稽查日开展内部稽查工作,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三)要注重稽查结果的运用,把稽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三、总结上报
(一)委相关职能科室应于2016年5月18日前,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稽查工作情况小结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委综合监督科,委综合监督科于5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二)委相关职能科室应于2016年5月27日前将再生育子女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情况内部稽查工作小结和《2016年再生育子女办理等事项内部稽查表》(附件2)报送至委综合监督科,委综合监督科于5月31日前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三)委相关职能科室及委监督所应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我区卫生计生监督稽查工作总结及《2016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内部稽查表》(附件3)、《2016年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内部稽查表》(附件4)报送至委综合监督科进行汇总,委综合监督科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综合监督科 郝立 69530069
传真:021-69530069
附件: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统计表
2.2016年再生育子女办理等事项内部稽查表
3.2016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内部稽查表
4.2016年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内部稽查表
附件1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项督查统计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单位 | 规范执法自查清理情况 | 发现侵犯群众权益情况 |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访案件(件) | ||||||||
清理不合法执法主体(个) | 规范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规范执法程序情况 | 违法违规收费情况 | 发现粗暴执法案件(件) | |||||||
补发证件(人) | 调离岗位(人) | 其他情况(人) | 抽查案卷(份) | 合格率(%) | 发现案件(件) | 清理清退违规收费金额(万元) | |||||
说明:1.此表需省、地市、县三级填写,由省级卫生计生委汇总后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2.规范执法自查情况和发现侵犯群众权益情况的统计区间为:自专项活动开始至2016年5月10日。信访案件的统计区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
附件2 2016年再生育子女办理等事项内部稽查表 | |||||||||||||||||||
填写单位: | 单位:例 | ||||||||||||||||||
再生育办理 |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 | ||||||||||||||||||
办理数 | 抽查数 | 其中: | 办理数 | 抽查数 | 其中: | ||||||||||||||
再生育条件适用错误 | 所需材料不是一次告知 | 自行增减办理材料 | 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 实际情况没有进行核实 | 出具文书不规范或无效 | 超出规定办理时限 | 审核对象超出范围 | 所需材料不是一次告知 | 自行增减办理材料 | 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 实际情况没有进行核实 | 出具文书不规范或无效 | 超出规定办理时限 | 推诿扯皮不给群众 办理、增加群众义务 | |||||
合计数 | |||||||||||||||||||
分管领导: | 审核人: | 填表人: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
2016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内部稽查表
序号 | 项目 | 稽查内容 | 是否完成(完成的打“√”) | 备注(对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描述) |
1 | 生活饮用水 卫生监督 | 区县疾控机构具备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42项常规指标和部分非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浦东新区、普陀区疾控机构具备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闵行区疾控机构至2020年具备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 | ||
末稍水水质卫生在线监督监测点设置完成100%以上 | ||||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档完成65%以上 | ||||
开展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培训至少1次 | ||||
实施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业主监督制度 | ||||
开展现制现售饮用水联合执法检查 | ||||
区县疾控机构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在每一季水质检测完成后,于7日内将监测数据抄送同级监督机构 | ||||
区县卫生计生委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 | ||||
2 | 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 开展游泳场所夏季开放前的培训指导和开放期间的监管工作 | ||
开展本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轨道交通地下换乘车站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 | ||||
开展无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的信息通报工作,定期抄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 ||||
开展辖区控烟工作和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控烟专项监督检查 | ||||
开展地下空间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 ||||
3 | 传染病防治 卫生监督 | 推进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配备率达到100% | ||
4 | 学校卫生监督 | 开展中小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 | ||
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 ||||
开展学校饮用水(含直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 ||||
开展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监督工作 | ||||
开展学校卫生监督信息公开试点工作(试点区) | ||||
5 | 健康相关产品与消毒服务卫生监督 | 开展辖区医疗机构消毒产品及抗抑菌制剂调查 | ||
对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符合本年度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要求 | ||||
6 | 企业(机构)自查 | 推进辖区全部住宿场所落实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 ||
推进辖区全部影剧院落实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 ||||
推进辖区全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卫生管理自查工作 | ||||
7 | 放射防护监督 | 全面推行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制度规范化建设 | ||
加强对移动X线机、介入治疗防护的监管 | ||||
黄浦、徐汇、静安、闵行区开展放射防护监督综合评价试点 | ||||
8 | 无证行医 综合治理 | 落实《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 ||
建立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 ||||
建立无证行医发现机制,将无证行医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内容 | ||||
加强对无证行医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力度 | ||||
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纳入对街道(乡镇)考核范畴 | ||||
有效遏制无证行医数量特别是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发生 | ||||
9 | 卫生行政审批 |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并联审批项目按时限要求受理、出具审核意见(3日受理、7日出具审核意见受理单、审核意见及时抄送审图中心) | ||
完成辖区全部管道分质供水卫生许可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