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7202000-2017-0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年03月23日 文 号: 嘉卫计办(2017)10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计办(2017)10号

嘉定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信访事项简易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近期,市信访办印发了《上海市信访事项简易办理规定(试行)》,对信访事项的简易办理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根据嘉委府信访[2017]7号文的精神,为全力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现将本系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信访事项的简易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况

应为初次信访事项,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2.提出咨询、表达感谢,可以即时或及时反馈的;

3.仅对政策表明态度但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

4.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的;

5.前期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6.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二、不适合简易办理的情况

1.区级及以上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2.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初次信访事项;

3.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4.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重大、复杂、疑难的不宜简易办理的初次信访事项。

三、简易办理的流程

1.受理环节的简易办理: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可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情况外,各单位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将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在信访材料中体现。

2.答复环节的简易办理: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各单位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信访人。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答复意见书的情况外,各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在信访材料中体现。

四、其他

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后仍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继续办理。属本委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该向委信访办书面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应从按简易办理程序之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