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3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年06月30日 | 文 号: | 嘉卫计医政(2017)20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计医政(2017)20号关于印发《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区医学检验中心管理,提升服务能级和运行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区医学检验中心集约化医疗服务中心作用,整体提高我区医学检验诊断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
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为加强区医学检验中心管理,提升服务能级和运行效率,促进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区医学检验中心集约化医疗服务中心作用,整体提高我区医学检验诊断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宗旨
(一)发挥区域集约化医疗服务优势,确保政府办医公益性。
(二)整合优质临床检验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区内临床检验优质资源共享。
(三)规范公正,协作有序,实现检验服务标准化,做实分级诊疗临床检验技术支撑。
二、机构设置和功能定位
(一)区医学检验中心设在嘉定区中心医院,承接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分中心)具备完整的标本信息的检验项目和各公立医院委托临床检验项目。
(二)区医学检验中心作为嘉定区医学检验专业的临床、科研和教学中心,承担引领区域内各基层单位学科发展以及跨学科合作交流的职能,为区内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业务指导、科研工作支撑和继续教育机会。
(三)各送检单位检验科作为区医学检验中心建设的共同参与方,应承接好优势资源的辐射,成为区医学检验中心临床和科研工作体系的有效延伸。
三、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一)区医学检验中心以《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项目手册》的形式向各送检单位发布开放项目及其收费编码、收费标准、分单类别、临床意义、报告回报时间等业务参数和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等操作规范。各送检单位按照《手册》完成本单位HIS和LIS参数的设置。
(二)区医学检验中心应将自身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全部向区内各医疗机构开放,常规项目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包含危急值(非传染病)项目的急诊项目实行7×24小时开放。项目报告的回报时间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区域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手册》2016版中的相关说明操作。
(三)各送检单位检验科做好标本采集,提供符合检验项目要求的合格及真实的标本,所有送检标本的采集、保存及运送都应按照《上海市嘉定区区域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手册》中的有关规定规范化操作,并做好与物流公司衔接;鼓励各送检单位将标本送往区医学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四)具备资质的签约物流公司承担标本的转运,禁止使用公共运输或快递服务。
(五)区医学检验中心完成标本的检验,期间所有信息的上传和下载均通过区域LIS进行。区医学检验中心应积极扩大承接能力,提高覆盖范围。
(六)所有送检标本保存时间不少于2周,以备复查和纠纷应对。所有送检标本的检验结果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七)区医学检验中心(各送检单位延伸执行)应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生物安全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管理实验标本,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妥善处理生物污染物;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安全设备(如消毒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至少培训1次。
(八)区医学检验中心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网络安全与故障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各送检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
(九)临床检验业务开展应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临床实验室质量保证的要求》、《临床检验操作规范》。
四、检验项目管理
(一)区医学检验中心向各送检单位开放和承接的临床检验项目的收费编码和收费标准应与《上海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相对应,对其中的非医保收费项目应向各送检单位明确说明,各送检单位也必须向患者明确告知。
(二)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各送检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进行调整。
(三)如遇因《上海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取消收费标准、医保办核查要求暂停的,各送检单位必须及时对收费系统进行更改并停止送检。
五、质控及危急值处理
建立一套成熟、可行的质量控制管理方案(各送检单位在区医学检验中心指导下完成并执行),对检验标本进行全过程控制,即对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三大环节进行细节管理。
(一)分析前阶段
1.区医学检验中心定期更新《嘉定区医学检验中心项目手册》,并向各送检单位对所开放项目的收费依据,临床运用价值和标本采集、保存和运送要求,可能涉及到的医学伦理问题以及报告回报时间做出明确说明和承诺。
2.各送检单位必须做好标本采集、交接情况的登记并存档备查,对于被中心退回的不合格标本应做好记录并做好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记录。
3.区医学检验中心每年应对各送检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分析前质量控制业务培训,阶段性对各送检单位前阶段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分析中阶段
1.区医学检验中心对项目检测的方法学特征和分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干扰因素向送检单位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2.各送检单位检验人员应了解送检项目检测的方法学特征和分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干扰因素,并有能力向诊疗医生和患者作出一定的合理解释。
(三)分析后阶段
1.区医学检验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检验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并协调与各送检单位的医务部门形成跨院的检验危急值闭环管理机制;
2.各送检单位必须配合协同严格执行并做定期评估;
3.区医学检验中心定期对检验报告回报时间进行分析汇总并与各送检单位共同提出改进方案。
六、平台运营维护
(一)业务参数的维护,由区医学检验中心提供新增项目或发生变更项目的收费编码、收费标准、分单类别、临床意义、报告回报时间等业务参数详情,各送检单位予以确认后完成参数设置或更改。
(二)区域LIS及其云平台的维护和功能升级由信息公司按照招标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各送检单位的信息部门予以配合完成。此外,区域LIS与各送检单位的体检数据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传染病报告数据库等的对接也由信息公司负责完成。
(三)物流平台的维护优化由物流公司按照招标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尤其要保证新增接收站点的车辆和人员配置。同时,物流公司要积极与信息公司协调解决标本送检过程中的电子化监控问题,确保所有送检标本的地理位置、保存环境和时间节点记录与估算全程受控。
七、人员和设备管理
(一)区医学检验中心工作人员由区中心医院统一管理,各送检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由其单位管理。
(二)区医学检验中心搭建平台提供检验人员培训、进修机会,提高全区检验人员业务素质。
(三)区中心医院负责区医学检验中心开展检验工作所需设备、仪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耗材的储备管理。
八、信息安全和数据利用
(一)区域LIS及其云平台的数据保存必须确保其安全,信息公司必须在技术层面做好防数据窃取相关的功能设置。
(二)区医学检验中心和送检单位均不得向患者、患者委托人、开单医生、医政管理部门、防保部门及其他可能涉及的管理部门之外的任何个人或机构泄露检验报告的信息,如因此引发纠纷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区卫计委追责处分。
(三)区医学检验中心接收的标本和产生的各项数据除用于区卫计委开展医疗服务监管外,原则上不允许跨院输出。如应用于医疗、预防保健、传染病管理等方面,仅限于提供给原送检单位。
(四)如区中心医院和各送检单位以开展科研为目的,需要进行跨院数据收集和标本存留必须通过伦理审查,并确保其保存和运输符合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九、财务管理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预算时,按照全年预计送检业务量做事业收入预算,根据协议要求安排委托检验支出预算。执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额确认收入,每月按照送检业务量与中心医院结算,列支出。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验部门对区中心医院配送的培养瓶等批量耗材要做好收、发、存台账记录和实物保管,并定期接受区中心医院实地检查与核实。
(二)医学检验中心应做好如下工作
1.区中心医院承接的委托检验项目,在“医疗收入—化验收入—外包检验收入—××单位”明细科目内反映。
2.开设“区域医学检验中心”部门明细账核算相关支出。
3.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要求,开展科室成本核算,每月在《嘉定区公立医疗机构财务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系统内填报“区域医学检验中心”科室直接成本表。
直接成本是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总和,主要包括:(1)人员经费;(2)卫生材料费:如检验试剂、培养瓶等耗料支出;(3)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等折旧;(4)无形资产摊销费;(5)提取医疗风险基金;(6)其他费用:包括承担运送标本所产生的的物流费用、区域LIS的维护升级费用、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上述成本费用归集,按照《上海市医院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成本报表详见附件1。
4.根据主管部门管理需要,每月在《嘉定区公立医疗机构财务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系统内填报“区域医学检验中心”收支表(收支表详见附件2)。
5.加强发出耗材的管理,对于批量配送的耗材,要做好台账记录,并定期到送检单位实地检查,确保双方台账记录一致,账实相符(台账记录格式详见附件3)。对医学检验中心财政补助、分成比例等,根据检验中心的成本核算确定。
(三)会计报表编制要求。日常编制单位会计报表时,不考虑委托检验款项内部收支抵销问题。但在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表时,为避免重复收入,需对该款项的收与支进行抵销处理。
(四)账务处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现行制度,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等科目,贷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划拨列支时,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2.中心医院。一是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期末,借记“应收医疗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医疗款”。二是发生相关费用时,借记“医疗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其他事项。“应收医疗款”应按送检单位开设明细账。
十、其他
(一)区中心医院应对区医学检验中心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每季度向区卫计委及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提交运行报告。
(二)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和区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小组根据区卫计委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范对区医学检验中心的业务开展及各送检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区卫生事务管理中心承担区医学检验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定期向区卫计委汇报。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区域医学检验中心直接成本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成本 项目
月份 | 人员经费
(1) | 卫生材料费
(2) | 固定资产折旧
(3) | 无形资产摊销
(4) |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5) | 其他 费用
(6) | 合 计 (7)=(1)+(2) +(3)+(4)+(5) +(6) |
累计 金额 |
1月份 | ||||||||
2月份 | ||||||||
3月份 | ||||||||
4月份 | ||||||||
5月份 | ||||||||
6月份 | ||||||||
7月份 | ||||||||
8月份 | ||||||||
9月份 | ||||||||
10月份 | ||||||||
11月份 | ||||||||
12月份 | ||||||||
总计 |
附件2
区域医学检验中心收支表
编制单位: 年 单位:元
项目
月份 | 外包 检验 收入 (1) | 支出 (直接成本)
(2) | 结余
(3)= (1)- (2) | 累 计 结余 |
1月份 | ||||
2月份 | ||||
3月份 | ||||
4月份 | ||||
5月份 | ||||
6月份 | ||||
7月份 | ||||
8月份 | ||||
9月份 | ||||
10月份 | ||||
11月份 | ||||
12月份 | ||||
总计 |
附件3
区域医学检验中心配送耗材台账(样张)
材料名称:培养瓶 | ||||
计量单位: 接受单位:×× | 年 | |||
日 期 | 发出数量 | 送检数量 | 结存 | 备注 |
注:送检数量是指送检单位送回委托检验项目时,耗用培养瓶的数量。
附件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耗材收发存台账(样张)
材料名称:培养瓶 | ||||||||
计量单位: | 年 | |||||||
日 期 | 收入数量 | 领用数量 | 结存 | 备注 | ||||
注:收入数量是指收到区中心医院配送的培养瓶数量;领用数量是指委托检验项目耗用培养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