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E7311000-2017-02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7年11月08日 文 号: 嘉卫计医政(2017)36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卫计医政(2017)36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等5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

的通知》等5个文件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落实药品回扣整治工作;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利用信息化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消除涉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中的隐患,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全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医药购销领域行业不正之风。现将市卫计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4号)等5个通知(见附件)下发你们,并就本区落实相关规定的文件精神提出以下重点工作要求:

一、工作任务

(一)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流程。落实执行《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

(二)加强医药购销领域管理。根据《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做好处方点评工作。落实《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明确处方信息归口管理,严格执行对不合理处方的处理规定,全方位做好处方点评,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药事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

(五)健全药品信息系统使用制度。根据《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本市药品回扣整治工作,消除涉药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中的隐患,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医疗机构领导均要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制定机制制度建设计划,明确工作管理归口。

(二)细化药事制度,纠正不正之风。各医疗机构要结合《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沪卫计规〔2017〕10号)、《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沪卫计规〔2017〕12号)等文件,强化医药代表接待制度,健全临床用药管理制度,完善药事委员会制度、药品采购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反违规统方制度、自费药品管理制度、培训宣传制度、合理用药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三)消除管理隐患,落实药品回扣整治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对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沪卫计规〔2017〕14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使用制度,明确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工作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对使用权限、网络数据等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0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1)

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2号)

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3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14号)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