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不再适用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