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