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过或者收养过子女;
5)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三)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如果本市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根据《“半边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过或者收养过子女;
5)1990年8月1日以后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
6)现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