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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审批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2月5日

(一)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1990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过或者收养过子女;

5)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二)现丧偶或者离婚的农业人员,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三)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户口的夫妻,如果本市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本市一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根据《“半边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过或者收养过子女;

5)1990年8月1日以后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

6)现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