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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注销

发布时间:2018年2月5日

对于终止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及时注销,并将注销名册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奖励扶助对象因情况变更而终止享受奖励扶助的,在“注销原因”栏中注明具体变更情形。变更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申请人由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户口迁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3)申请人在境外定居;

4)合法生育(收养)后子女数认定不符合规定;

5)违法生育;

6)申请人死亡;

7)其他(请注明情况)。

同时,经办人必须签名,并加盖“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专用章”(红印),如果由乡镇街道填写发放证的,印章上应当标有该乡、镇、街道代码(代码使用上海市统计局规定的标准代码,共3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