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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适用的登记对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6月6日

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